工信部发文要求三大通信公司对新用户办理手机实行实名制,并规定三年内规范老用户,意味着到2013年,我国将全面落实手机实名制。笔者是支持手机实名制的,在美国,笔者买过预付款的手机卡,也办理过月付的手机号,都需要提供护照,登记个人信息,据查,日本、德国、韩国等也一样实行了手机实名制。实名制最现实的好处是,方便社会控制,不管是预防违法犯罪还是事后侦查,都有裨益。不过,无一例外的是,上述所有国家的手机实名制,都是通过立法方式来解决的,而不是一纸文件就能推行的。
工信部只是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工信部所能依据的只是国务院《电信条例》的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不过,不像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是直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电信条例》并无手机实名,或者手机接入业务的前置条件规定。因此,以文件来推行手机实名,面临法律的挑战。
实施手机实名制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制,其中有一定的科学依据。首先,立法的程序比较严谨,我国的《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都有明确规定,而且一旦成为法律性文件,必须对外公布。而行政部门的文件,如工信部关于手机实名的文件全文,并未在网上对一般公众公开。其次,立法要经过一定的讨论程序,在我国,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规,都会事先公布草案,征求立法意见,广泛吸取民意,文件的制定,如以前工信部搞的绿坝,因未征求足够的民众意见,导致最后不了了之。相比之下,手机实名制涉及面更广,通过立法更为合适。
最重要的是,立法会考虑权利义务配套问题,拿手机实名制来说,最大的忧虑是如何保护这些个人信息,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未出台。而手机实名制后,大量的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资料将被各大通信公司收集,如何保障这些信息不被滥用,如何惩罚这些滥用者,迄今还有诸多空白。其他采取手机实名制的国家,都有很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我们不能光看到别人严格管理的一面,而忽视别国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面。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较为糟糕,和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分不开的。
即使以文件推行实名制,文件的实施效果恐怕无法与法律相比。假如电信公司违反规定,未严格采用实名制,或者对一个身份证办理多个卡号乃至不核对身份证原件等,类似措施,其实很容易消解实名制的努力。因为,电信公司有为利益放松自身责任的冲动,公众也有担心隐私被泄露而逃避实名的动力。如此,一部分人被实名制,另一部分人在匿名逍遥,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匿名手机卡号仍不费力气,如此,实名制名存实亡。到时,主管部门将如何依法处罚这些电信公司?
以红头文件推行手机实名制,在管理者的角度看,确是一种较为便捷的方式,但是,对于权利意识已经萌芽的社会公众来说,如果因为信息保护不力而导致民怨,那将给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带来挑战。而要防止这种后果,不妨从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