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5日对涉案金额高达60余亿元的“上海网络赌球第一案”的2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主犯钱葆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金。
传销式扩张成赌博“金字塔”
2006年初,钱葆春偶然结识了马来西亚人索尼。在对方的引诱下,钱葆春成了“新宝”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并伙同邹军、刘必清共同经营,开展网络赌球犯罪活动,从中牟取暴利。
随后,钱葆春又伙同唐通利(在逃)等人先后申请“太阳城”、“克拉克”、“新宝”等几个境外赌球网站的股东代理账号,发展下级代理人,再由他们继续开设并发放赌球账号,各自发展下线和会员,按比例“提成”。借助这种传销式扩张,最终形成了网络赌博“金字塔”。
法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据查证,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7月间,这个犯罪团伙通过网络赌球接受投注金额达66亿元人民币,其中钱葆春、邹军、刘必清三人从中疯狂敛财1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葆春等20人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